行李、包裹发生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行李、包裹丢失、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,旅客、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。 2.发生行李、包裹事故时,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事故记录。事故赔偿在到站办理,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发站办理。 3.旅客、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,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,并附下列证件: ①行李、包裹事故记录; ②行李票或包裹; ③证明物品内容价格的凭证。 4.行李、包裹灭失、损坏的赔偿价格的标准为: 保价运输的物品 ①全部丢失的,按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。 ②部分丢失、损坏的,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。 ③分件保价运输的货件,按所灭失的该件比照1)项办理。 ④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,按实际损失赔偿,但连同包裹重量每公斤最高不超过13元赔偿限额。如果由于铁路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不受上诉赔偿限额的限制,即按实际损失赔偿。 5.行李、包裹部分或全部灭失时,铁路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。 6.行李、包裹损坏,而能够修理时,车站负责修理,费用由铁路运营进款垫付。 7.丢失的行李、包裹找到后,铁路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、收货人领取,撤消一切赔偿手续,收回全部赔款。旅客或托运人、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,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。如果发现由明显的欺诈行为,不肯退回赔款时,铁路将请其单位协助追回,必要时向法院起诉。 8.暂存物品发生丢失、损坏时,参照行李、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。赔偿款额协商确定。